13.西药部分第1219号的“抗蛇毒血清注射制剂”包括:抗蝮蛇毒血清注射剂、抗眼镜蛇毒血清注射剂、抗银环蛇毒血清注射剂、抗五步蛇毒血清注射剂、抗蝰蛇毒血清注射剂、抗蛇毒血清注射剂等。
14.中成药部分第★(441)号的“薯蓣皂苷口服制剂”包括:地奥心血康颗粒(片)、薯蓣皂苷片。
15.中成药部分第490号的“银杏叶口服制剂”包括:杏灵颗粒(胶囊、片)、银杏叶丸(颗粒、胶囊、片、滴丸、口服液)、银杏叶提取物片(滴剂)、银杏蜜环口服溶液、银杏酮酯滴丸。
第★(490)号的“银杏叶注射制剂”包括:银杏叶提取物注射液、注射用银杏叶提取物、舒血宁注射液(银杏叶注射液)、银杏达莫注射液。
16.中成药部分第★(494)号的“灯盏细辛注射制剂”包括:灯盏细辛注射液、灯盏花素注射液、注射用灯盏花素。
17.中成药部分第495号的“三七皂苷注射制剂”包括:血塞通注射液、血栓通注射液、注射用血塞通(冻干)、注射用血栓通(冻干)。
第★(495)号“三七皂苷口服制剂”包括:血塞通颗粒(胶囊、片)、血栓通胶囊、三七通舒胶囊。
18.中成药部分第667号的“雷公藤口服制剂”包括:雷公藤片、雷公藤多甙片。
19.中成药部分第★(744)号的“复方红曲口服制剂”包括:脂必泰胶囊、血脂康片、脂必妥片。
20.中成药部分第857号的“虫草菌发酵制剂”包括百令胶囊(片)、金水宝胶囊(片)、至灵胶囊、宁心宝胶囊。
四、限定支付范围
(九)《药品目录》“备注”栏中对部分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是指符合限定支付所规定情况下参保人员发生的药品费用,可按规定由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经办机构在支付费用前,应核查相关证据。
1.“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门诊使用时由个人账户支付的药品。建立门诊统筹(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统筹地区,参保人员门诊使用时暂按原规定列入门诊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支付范围。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药不受此限定。
2.“备注”一栏标为“限工伤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备注”一栏标为“限生育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备注”一栏标注“限***或工伤保险”的,是指符合***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受此限制。
5.“备注”一栏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是指参保人员出现适应症限定范围情况并有相应的临床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相应的临床诊断依据,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支付。该限定不是对药品法定说明书的修改,临床医师应依据病情需要,按照药品法定说明书用药。
6.“备注”一栏标注为“限二线用药”的药品,符合以下条件时发生的药品费用,按规定支付:
⑴ 抗菌药物按抗微生物药物的限定支付规定执行。
⑵ 抗肿瘤药物“限二线用药”是指参保人员有非限定支付抗肿瘤药无效或不能耐受的依据时,使用该药品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支付。
⑶ 他汀类调脂药“限二线用药”是指限经饮食控制和非限定支付的降脂药品治疗后,血脂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可以开始使用,血脂正常后应调整为维持剂量:①血清胆固醇大于4.14mmol/l, 或血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大于2.59mmol/l的冠心病及其等危症;②血清胆固醇大于6.22mmol/l或血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大于4.14mmol/l有冠心病危险因素者;③血清胆固醇大于6.99mmol/l,或血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大于4.92mmol/l的高脂血症。
⑷ 前列腺素类眼科用药“限二线用药”是指参保人员有非限定支付的抗青光眼药物类滴眼剂无效或不能耐受的依据时,使用该药品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支付。
⑸ 其他药物“限二线用药”是指有《药品目录》内非限定支付同类药品无效或不能耐受的依据时,使用该药品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支付。
(十)抗微生物药物的限定支付。抗微生物药物的限定支付实行分线管理,包括使用非限定支付的同类药物疗效不可靠或非限定支付抗菌药物疗效不佳、二线抗菌药物和三线抗菌药物用药、重度感染患者的三线抗菌药物用药。抗微生物药物的选用,应以同疗效药物中的窄谱、价廉、非限定支付的药物为先。
1.使用非限定支付的同类药物疗效不可靠是指有临床依据表明,患者使用同类非限定支付的抗菌药物效果不可靠,需要直接使用该药品;非限定支付抗菌药物疗效不佳是指已经使用非限定支付的抗菌药物,但未能有效控制感染,需要使用该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