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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整顿关闭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整顿关闭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1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整顿关闭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整顿关闭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全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开展,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整顿关闭煤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7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整顿关闭煤矿是指按照桂政办发〔2009〕175号文件规定,列入整顿关闭范围的年设计生产能力或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的生产能力在6万吨(不含6万吨)以下的煤矿。

  第三条 自治区整顿关闭煤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补助负责实施关闭矿井和补偿责任主体的市、县人民政府。专项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市、县人民政府解决,结余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调剂安排。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国有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欠缴的社会保障费等)、投资人经济损失、土地复垦、环境保护治理和关闭工作经费等与整顿关闭工作相关的费用支出。结余资金可调剂用于扶持产业发展。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部分预拨和本地区整顿关闭工作完成后结算的方式进行管理。为保证整顿关闭煤矿工作顺利开展,原则上按应补助各市、县资金的50%预拨。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对市、县关闭煤矿的补助标准。以被关闭矿井设计能力或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的生产能力为依据,自治区按每吨140元的标准给予各市、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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