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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二)年用水量达到或超过10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审核时,可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的节水措施方案进行评估。

  年用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核时,一并对节水措施方案进行审查。

  (三)节水措施方案包括水源条件、水耗状况与对比分析、节水措施、节水效果,以及节水设施设计采用的节水工艺、技术特点、方案比较分析、标准和规范等内容。工业类建设项目,还应提供单位产品用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尾水利用量占排放水量的比例等必要的用水参数。

  节水评估报告包括建设项目用水量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用水定额、是否采用国家和省规定的节水新技术和新工艺、是否使用禁止或淘汰的落后用水设施、评估结论及改进建议等内容。

  (四)建设单位应当将节水措施方案和节水评估报告提供给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中同时进行节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节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优先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五)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成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向水行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组织专项验收。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投产使用。

  三、统一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工作技术标准

  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地方节水设施相关标准和规范,供各地在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工作中采用。其主要技术要求如下:

  (一)单位产品用水量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用水定额标准;

  (二)凡建设项目安装制冷设备、并采用水冷机组的,均应建设相应的水循环系统工程,其水循环利用率在95%以上;

  (三)凡生产中配置的各类用水设备均应建设相应的水循环装置,其间接冷却水循环利用率在95%以上,直接冷却水循环利用率和锅炉蒸汽冷凝水循环利用率在60%以上;

  (四)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水,应当建设相应的工艺水回用设施,其工艺水回用率在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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