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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八)机电和科技产业处(自治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拟订全区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工作;负责全区(除北海市外)机电产品进口和全区机电产品出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技术贸易管理工作;承担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以及服务贸易促进工作。

  (九)外国投资管理处。

  协助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外商投资政策和投资促进战略;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指导协调全区外商投资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监督管理;指导全区投资促进和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促进我区投资便利化和服务外包发展;牵头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指导区内国家级以及自治区级以及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工作。

  (十)对外经济合作处。

  拟订和执行全区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及劳务合作发展规划;负责制定推进全区对外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境外投资(金融类除外)、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接受国际无偿援助和对外援助的管理以及拟订业务管理办法;拟订全区公民出境就业的管理政策;承担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相关工作;负责外援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指导协调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和农业技术示范中心的有关工作。

  (十一)港澳台日韩合作处。

  研究提出合作的思路、对策、规划、措施及工作建议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和推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并组织实施;协助处理对台经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拓展对台经贸合作;对港澳台日韩相关部门、商协会、企业到广西和广西企业到港澳台日韩开展各类投资贸易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

  (十二)东盟合作一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对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泰国等东盟国家的经贸合作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研究拟订推进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以及南宁至新加坡通道经济带建设的机制、措施和边境经济合作区发展规划、工作方案,指导协调全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的有关工作。

  (十三)东盟合作二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对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等东盟国家的经贸合作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组织建立自治区与上述国家相应机构间经贸合作机制;组织实施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指导和服务企业与上述国家开展贸易、投资及其他合作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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