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险公司人员流动应当合理有序。合理有序的人员流动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严禁保险公司以扣证、压证等方式,限制保险从业人员正常的离司、离职行为。同时,不提倡从业人员频繁“跳槽”和大量人员集体“跳槽”,对于保险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一年内更换2家或两年内更换3家以上保险机构的,须由本人提交2年内工作情况的书面说明,并解释更换任职的原因,没有正当理由的,河南保监局将做出不予许可其任职资格的决定。对于保险公司大量人员集体转到另一家公司工作的,河南保监局将对人员转入公司的行政许可材料进行严格审查,从严掌握。保险公司因频繁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河南保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三、加大查处力度,以政策引导促进机构科学发展
(一)严厉查处机构和人员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保险公司在机构和人员管理方面违反《
保险法》、《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非法设立分支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搬迁机构、借用远程出单点等形式变相延伸机构、违规任命高管和随意变更临时负责人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河南保监局将依法予以严惩。对于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河南保监局将在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二)严格实施行政许可,引导机构规范经营、科学发展。一是行政处罚结果与行政许可挂钩。河南保监局将进一步加大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力度,对于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请求核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凡是存在保险公司和申请任职资格的人员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将从严审核把关,或依据有关规定不予受理。二是对信访举报中反映问题较多的保险公司予以密切关注。凡是在信访举报中反映出的问题较多、市场上对其违规行为反响较为强烈的保险公司,河南保监局将对其进行严密关注,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因信访投诉反映的问题正在接受调查的,行政许可延期受理。三是积极引导公司转变发展方式。坚持“分类指导,区别对待,择优限劣”,突出结构、质量和效益,对业务结构单一、发展起伏过大的公司要严格限制机构批设,对业务结构合理、经营效益好、风险管控能力强的公司要支持其发展,以政策引导促进保险公司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