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机构和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保监发〔2010〕83号)
各省级保险分公司:
近期,我局陆续发现一些保险公司存在非法设立分支机构、擅自变更营业地址、擅自任命高管人员等违法违规问题,严重违反了监管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必须及时制止、严厉查处。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在机构和人员管理等方面的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机构管理,认真落实上级管控责任
(一)切实转变经营理念和发展方式。保险公司要深刻认识转变发展方式对实现行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业务发展与合规经营的关系,正确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经济利益与社会影响的关系,逐步转变片面依靠铺设机构发展的粗放式发展模式,优化产品结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推动行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机构管理必须依法合规。保险公司应进一步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对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政策的学习和研究,认真贯彻执行《
保险法》、《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和有关监管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设立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严禁保险公司以代理出单点等形式变相延伸机构。严禁保险公司假借保险代理机构名义开展保险经营活动。严禁保险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严禁保险公司营销人员私自租赁职场,悬挂公司标牌、宣传标识,以开展培训等名义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三)上级机构要落实对下级分支机构的管控责任。保险公司应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对分支机构的人员、场所、设备等提出具体要求,督促下级分支机构依法合规经营,落实管控职责,加强风险防范,对下级分支机构出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追究上级机构高管人员的管理责任。
二、规范人员管理,维护正常人员流动秩序
(一)保险公司对高管人员的管理应符合监管要求。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河南保险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条件要求,未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高级管理人员,严禁擅自任命“临时负责人”或“挂名高管”等现象发生。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免职或批准辞职等决定应在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保险公司除因原负责人辞职或被撤职、疾病、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以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临时负责人,且临时负责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