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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4.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鼓励普通幼儿园和农村“双语”幼儿园接收轻度残疾儿童入园学习,基本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托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福利机构、学前教育机构和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学前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做好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转移衔接服务。各级教育、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要相互协作,采取多种形式,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举办0-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机构,进一步加大对听力语言康复机构的经费投入,确保有听力语言障碍的残疾儿童得到有效康复。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
  5.全面推进随班就读工作。建立和完善县级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中小学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断扩大随班就读规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定期委派教师到普通学校巡回指导随班就读工作制度,落实经费和监督保障机制,确保随班就读的质量。
  6.大力开展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培训。结合各类残疾人特点,以就业为导向,依托中、高等职业学校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7.采取多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将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工作纳入当地扫盲工作整体规划,同步推进。残疾人教育机构、各有关部门和民间组织、残疾人所在单位要积极开展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工作,使残疾青壮年文盲率显著下降。
  二、完善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特殊教育保障水平
  8.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各级财政要不断加大特殊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保障特殊教育学校良好运转,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水平。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在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免费范围,实现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免费教育。
  9.加大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公用经费投入。特殊教育学校(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5-8倍(现行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公用经费标准为500元/生/年,5-8倍为2500-4000元/生/年),并根据特殊教育事业发展需要适时提高,保障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和可持续发展。
  10.加大特殊教育学校(班)残疾学生资助力度。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残疾学生生活补助费标准并免收住宿费,生活费补助标准由现行的1000元/生/年提高到1500元/生/年。完善残疾学生助学金制度,自治区福彩公益金每年安排150万元经费作为助学专项经费,对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残疾学生进行资助,用于补助残疾学生生活费,不足部分由各地财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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