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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新政办发〔2010〕15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全区特殊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
  1.加快普及残疾儿童义务教育。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和《残疾人保障法》,依法落实各级政府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体系。坚持把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作为义务教育巩固提高的重要内容予以落实。大中城市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基本达到当地普通儿童少年水平。县镇和农村地区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80%左右。积极创造条件,以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2.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为残疾学生就业和继续教育创造条件。具备条件的地区要积极举办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需要举办残疾人高中教育部(班),鼓励举办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普通高中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开展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
  3.积极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落实国家招收残疾考生政策,区内普通高校应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支持设置特殊教育专业的院校根据特殊教育发展需求,切实加强特殊教育专业建设,拓宽专业设置,提高办学层次,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各地要创造条件满足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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