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保健对象的工作经费由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按有关规定解决。第六章职责
第十七条 市委保健委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有关干部人才保健政策,制定我市干部人才保健工作的政策和规划,研究本市干部人才保健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二)组织、领导在我市举行的国内外和省内外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病、卫生安全工作。负责我市干部人才保健工作的组织落实。
(三)制定我市干部人才保健待遇和保健范围。指导卫生机构和保健部门做好在我市检查指导工作期间的省部级以上领导、国内知名人士和重要外宾的医疗保健工作。
(四)审议我市保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各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五)听取有关干部人才保健工作的汇报,领导市委保健办的工作。
(六)指导县(市)区干部人才保健工作。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保健任务。
第十八条 市委保健办职责
(一)拟定全市干部人才保健工作规划和落实措施,经市委保健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抓好保健对象健康体检和健康教育、健康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好由市委保健办负责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
(三)审核确定市保健基地医院。协调市保健基地医院做好保健基地建设,指导做好干部人才门诊、住院、急救等医疗保健管理工作,执行重大保健任务的派遣工作。
(四)负责市保健基地医院的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并组织经验交流和学术研讨活动。
(五)掌握全市医疗保健专家队伍的基本情况,做好干部人才保健队伍建设及后备人才的培养工作。
(六)负责市委保健委会议和全市干部人才保健工作会议的筹备工作。
(七)负责保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八)定期向市委保健委报告工作。
(九)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市直单位的保健工作。
(十)负责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保健任务。
第十九条 市直部门(单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