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各类企业(销售、回收、拆解处理企业及网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一经查实有任何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要严格采取追回财政补贴资金、没收履约保证金、罚款、取消资格及向社会公示等处罚措施。
1.销售企业所属的网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销售网点资格,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家电以旧换新销售网点资格。具体是:
店内没有张贴家电以旧换新相关公示资料和须知的;违反国家关于家电产品“三包”规定,售后服务不能达到相关要求的;以各种理由限定购买人消费自由的;不符合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网点备案相关条件的。
2.回收网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回收网点资格,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家电以旧换新回收网点资格。具体是:
店内没有张贴家电以旧换新相关公示资料和须知的;不规范填写以旧换新凭证,影响以旧换新工作的;不符合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网点备案相关条件的。
3.拆解处理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汇总报告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等部门,报省政府暂停直至取消拆解处理企业的资格。具体是: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骗取国家运费及拆解处理等补贴的;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的;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的;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4.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各类企业有以下违反家电产品生产和流通有关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监部门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具体是:
利用中标或指定企业的优势,进行欺行霸市、行业垄断或不正当竞争等违反市场经济秩序等行为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擅自拆解和组装废旧家电,将旧家电翻新进入二手市场流通的;其他违反产品生产和流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5.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各类企业有以下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具体是: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不按向社会公示的价格经营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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