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核心技术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四)实施后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以下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实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作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技术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取得重要科学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不分等级,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 2 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空缺。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3 个奖励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 160 项。
第三章 推 荐
第十七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符合有关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八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实行限额推荐。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奖励委员会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推荐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在推荐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时,应当参考相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的评价结论,择优推荐,并提出奖励类别、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推荐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和证明材料。
推荐单位和个人对推荐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学技术成果,不得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