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认定结论;
(三)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 3 年。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设立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工作。奖励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科学技术奖初评工作。
第十条 社会力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应在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十一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下设:
(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系列或者重大的成果,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四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