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30日)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10〕32号)
各市、 县人民政府, 自治区农垦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区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 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 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研究开发,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速科教兴桂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不授予国家机关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和外国组织。
第六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