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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1、用人单位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或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持用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上期已履行的劳动合同文本一份及《劳动用工备案表》;

  4、续签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

  5、《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和《劳动用工备案表》;

  6、备案部门要求的其他手续。

  用人单位应在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经审查后,在《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劳动用工备案表》上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并注明备案日期。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1、用人单位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或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持用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变更前劳动合同文本及变更依据、《劳动用工备案表》;

  4、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

  5、《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和《劳动用工备案表》;

  6、备案部门要求的其他手续。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等发生变更后,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变更后30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审查后,在《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及《劳动用工备案表》上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并注明备案日期。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用人单位的注销

  1、用人单位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或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持用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退休手续、《劳动用工备案表》;

  4、宣布注销用人单位的文件、法院破产终结公告、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

  5、《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和《劳动用工备案表》;

  6、劳动者本人的《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注销就业登记的手续;

  7、备案部门要求的其他手续。

  用人单位应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审查后,在《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劳动用工备案表》上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并注明备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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