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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辽人社[2009]33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及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7〕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12月8日

  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

  全省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自2007年启动至今取得了明显成效。随着《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已成为全省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分工,全力推动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进一步向纵深发展。针对几年来的工作实践,结合全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增设《劳动用工备案表》

  用人单位在签订、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要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并将纸质备案与网上备案相结合。为保证备案数据的准确性,在填报《劳动合同登记手册》的基础上增设《劳动用工备案表》(见附件2),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备案表上加盖用工备案专用章。其管辖范围具体划分如下:省厅负责驻沈中省直用人单位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各市的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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