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进行整改。(1)及时纠正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限期进行纠正,确保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优质、高效、安全、廉洁。(2)落实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对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落实对工程建设项目各环节的监管责任。推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健全各部门有效联动、密切监控的监督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3)完善法规制度。全面清理工程建设领域的法规制度,分类作出处理,不适应的予以废止,不够完善的及时修订,需要新出台的抓紧研究制定。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坚持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并重,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问题发生。
(四)巩固治理成果。(1)及时组织回头看。适时对专项治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搞形式、走过场,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责令“补课”,做到不留死角、不打折扣。(2)推广典型经验。要注意发现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总结并予以推广,以点带面,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3)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及时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法规制度成果,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强日常监管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形成专题总结报告,于2011年9月底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方法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建立健全专项治理责任机制,落实任务分工。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有关职能部门特别是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职责范围内的专项治理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搞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增强工作合力。
(二)把握重点,统筹协调。要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着力解决本地本部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把查办案件贯穿于专项治理全过程,促进预防等工作。要把排查问题、进行整改、加强监管、查办案件和完善法规制度有机衔接起来,协调推进。把专项治理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扩内需促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结合起来,与治理商业贿赂结合起来,与深化政务公开、推进政风行风建设、加强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实现政治、经济、法纪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