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检察院、市委宣传部、市直其他有关部门。
(九)认真做好工程建设领域法规制度清理工作
目标要求:对工程建设领域法规制度进行清理,重点解决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质量不高、操作性不强甚至相互“打架”等问题。
主要措施:(1)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建设方面的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不适用的及时废止,不健全的尽快修订完善。(2)针对项目决策、规划审批、土地审批和出让、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和资金管理使用、工程建设实施等方面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制定出台相关制度,做好法规制度的衔接配套。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综合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市直其他有关部门。
三、工作步骤
(一)广泛动员部署。(1)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成立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纪委(监察局),从市直有关部门抽调工作人员集中办公,承担日常工作。市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组建工作专班。各县(市)区、开发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负责本地专项治理的组织实施,并将领导小组成员及专班人员名单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2)制订工作方案,逐级动员部署。召开全市专项治理工作动员会,及时传达全国、全省有关会议精神,部署相关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将按照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及时研究并提出具体的业务指导性意见,明确专项治理工作措施、目标和相关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进度和时间要求,抓好宣传发动。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于2009年10月15日前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深入排查问题。(1)开展自查。各地各有关部门重点对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进行自查,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腐败风险点,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自查情况于2010年1月底前书面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2)重点督查。各地各有关部门选择重点项目、重点地方和单位组织督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适时组织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