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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市区土地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襄樊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襄樊市市区土地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2月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新华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

  襄樊市市区土地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市场,促进土地集约高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湖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29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交易。

  本办法所称的市区指襄城区、樊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鱼梁洲经济开发区以及襄阳区辖区内属襄樊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的控制范围(包括张湾镇及东津镇城区规划内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交易特指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法律、法规允许的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村庄、集镇、建制镇中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交易涉及房产转移的,按房产交易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土地交易的管理工作。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建设、规划、房管、财政、税务、水利、林业、市土地储备中心等有关单位和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土地交易的有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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