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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1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监管,科学合理规范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行为,更好地服务于全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大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组织协调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及时通报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研究国土资源领域出现的违法违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对策和措施;构建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国土资源行政执法长效机制,有效保护和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国土资源,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联席会议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任总召集人,自治区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任召集人,成员由自治区高级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兼任。
  部门职责:自治区高级法院负责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中涉及诉讼案件的移送和处理工作;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中追究无果的公益诉讼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具体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协调、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长效机制;自治区监察厅负责依据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完善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和有关责任人的立案查处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资金管理、执法财产处置、罚没款收支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国土资源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暴力抗法和群体性事件依法处置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的相关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行为的责任人实施问责。
  三、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委托召集人召集,也可由成员单位提出并经总召集人同意后召开,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可由全体成员出席,也可根据会议议题由部分成员单位或邀请非成员单位负责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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