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扶持政策
(十一)对引进具有良好发展前景项目的区级政府,市政府每年从土地出让金中拿出部分资金,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适当补助。
(十二)对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用地所缴土地出让金,在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根据投资规模予以奖励,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投资规模1000万元-5000万元的,按50%奖励;
投资规模5000万元-1亿元的,按70%奖励;
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的,按80%奖励。
(十三)对旅游、文化娱乐等服务业项目用地所缴土地出让金,在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根据投资规模,予以奖励。
投资规模1000万元-5000万元的,按30%奖励;
投资规模5000万元-1亿元的,按50%奖励;
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的,按70%奖励。
(十四)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凡是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国家《划拨用地目录》以外的,属于个人、企业投资或合资项目所缴的土地出让金,按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的金额给予奖励。
(十五)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得土地收益(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应提取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十六)对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规定户型以下的,按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实行划拨(超过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的商品房、门市房、车库等商服房用地照常缴纳土地出让金)。对各林业局缴纳的棚改项目土地出让金,按其总额的70%给予返补,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铁力市对南四局参照执行)。
三、收费扶持政策
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足额征收、分档奖励”优惠政策。
(十七)房地产开发中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黑政办发〔2008〕31号文件规定执行,免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十八)对新建及改扩建的加工业项目,旅游、文化娱乐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建设期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收支两条线”规定应收尽收。所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包括专款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按投资1000万元-5000万元奖励70%,投资5000万元以上奖励8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市与中央和省共享收入项目要扣除中央和省所得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