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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政策扶持的意见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政策扶持的意见
(伊政发〔2010〕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加大财源建设及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同意,市政府决定在税收、土地、收费3个方面对招商引资新办企业(不含风电、矿产、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以下政策扶持意见。

  一、税收扶持政策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5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在建设期内,按其实际缴纳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50%给予奖励。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市区分成部分的50%、企业所得税市区分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工业企业,在建设期内,按其实际缴纳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60%给予奖励。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市区分成部分的70%、企业所得税市区分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在建设期内,按其实际缴纳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80%给予奖励。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市区分成部分的80%、企业所得税市区分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四)对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科技产品项目,在执行上述优惠政策基础上,增值税奖励政策再提高5个百分点。

  (五)总部经济缴纳增值税额1000万元-2000万元的,按增值税市区分成的70%给予奖励;缴纳增值税额2000万元以上的,按增值税市区分成部分的80%、企业所得税市区分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六)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文化娱乐等企业,自正式营业之日起5年内,按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市区分成部分的70%、企业所得税市区分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七)重大投资项目的奖励政策由市里一事一议确定。

  (八)自2011年起,西钢集团增值税市区分成部分,继续执行2010年前原有政策,即环比增量按50%返还给企业,执行至2013年。

  (九)以上奖励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给予奖励。

  (十)在市财政建立招商引资基金,用于奖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及部门、财政贡献率大的纳税大户和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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