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调整经济困难标准的意见
(湘司发[2009]125号)
为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保障困难群众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根据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调整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根据司法部做好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和农民工等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除《
法律援助条例》、《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范围外,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二)因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纠纷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三)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四)因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商品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五)因土地承包经营、房屋产权纠纷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六)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七)有证据证明因保护公共利益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二、关于调整公民经济困难标准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各地可参照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执行。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被认定为经济困难:
(一)城镇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保障金的人员;
(二)农村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享受“五保户”或“特困户”救济待遇的人员;
(三)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