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人申请。申请人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登记,填写《天津市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审核认定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初审。社区工作站对个人填报登记情况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天津市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审核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后报送街镇劳动保障中心。
(三)街镇复核。街镇劳动保障中心对社区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在《天津市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审核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区县劳动保障局审定。
(四)区县审定。区县劳动保障局确认后,在《天津市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审核认定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并将审定材料转至街镇劳动保障中心,街镇劳动保障中心将相关信息录入微机,指定专人实施就业援助。同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五、就业援助措施
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建立盯人帮扶和包保责任制度。为每个困难高校毕业生指定专人,开展一对一的盯人帮扶,落实包保责任制。一是劳动保障协管员向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承诺书》,主要包括提供就业服务的方式、内容及期限等;二是劳动保障协管员与就业困难毕业生签订《就业帮扶协议书》,主要包括双方责任、义务,帮扶内容、方式、期限,被帮扶对象享有的相关权力,协议终止条件等。
六、政策扶持
(一)免费就业服务。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档案保管等服务。
(二)免费技能培训。根据困难高校毕业生所学专业和求职意向,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供1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三)公益岗安置。凡在公益岗安置的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协议的,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养老、失业、医疗(6.3%)三项社会保险补贴。
困难高校毕业生经选聘从事监察、劳动关系调处、城居医保、治安、妇女等基层公益岗锻炼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同时,给予社会保险全额补贴。
(四)组织就业见习。对参加见习的困难高校毕业生,按照每人每月492元的标准,据实给予补贴,见习基地还应给予一定的生活费。
(五)鼓励企业招用。企业招用困难高校毕业生,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期限一年。属于非服务型企业的给予一年的养老、失业、医疗(6.3%)社会保险补贴;属于服务型企业的给予三年的养老、失业、医疗(6.3%)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