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09〕2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迎国庆就业援助进家入户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1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有针对性地做好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全面落实各项相关政策,确保困难高校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
二、援助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符合下列条件的2008届、2009届高校毕业生可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一)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户籍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成员均未实现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月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的成员。
(二)单亲家庭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户籍家庭中父母离异或丧偶的。
(三)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户籍家庭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
(四)失去双亲的高校毕业生。
(五)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户籍家庭中,有患尿毒症、癌症、糖尿病并发症、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人体器脏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
三、认定凭证
困难高校毕业生申请认定需提供《就失业证》、《学历证书》、《身份证》,同时还需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一)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户口簿》或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开具的家庭成员就失业状及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二)单亲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户口簿》。
(三)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低保证明》。
(四)失去双亲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户口簿》、社区工作站证明。
(五)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高校毕业生:出具《户口簿》、二级甲等及以上级别医院开具的证明。
四、认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