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水运发展规划的编制和衔接。以省相关规划和《苏州市干线航道网规划》、《苏州港总体规划》、《苏州内河港总体规划》为依据,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各地政府(管委会)要认真做好区域内航道发展规划和沿江、内河港口总体规划及各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干线航道、港口岸线和后方陆域是水运发展的战略性资源,要切实加强对干线航道、港口的规划控制。注重做好干线航道、港口规划与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利综合规划等规划的相互衔接,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优势效益。
(三)强化水运行业管理。认真执行国家、部、省和市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水运行业管理。进一步强化航政、运政、港政、海事管理,对航道两岸临跨河建筑实施严格预控,加强岸线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高岸线利用效率,实现港口岸线利用科学化、岸线审批规范化和岸线保护法制化的目标。依法建立严格的船舶准入制度,保证航运安全,促进内河航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四)形成航道养护机制。以分级管理为原则,形成合力,共建航道日常管养机制。在努力加快航道网升级改造的同时,坚持基础建设和养护管理两手抓,完善省、市、县三级管理体制,明确分级管养职责,引入公平竞争机制,加快培育养护市场,提高管养监管力度。重点研究推广航道公用设施养护管理系统,推行航道养护管理的预警机制,实现预防性养护,保障基础性设施安全,降低养护成本,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五、加大对水运发展的政策资金扶持
(一)航道工程(含船闸)建设按照省市共建、政府主导的原则,多渠道筹措航道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原则上省负责航道建设建安费用,工程所在地的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征地拆迁及改建桥梁超出原宽度部分的费用。市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争取省交通运输厅的投入和补助,工程所在地的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保证辖区航道建设的配套资金投入。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航道建设,可依法申请免缴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自2010年起,市、县级市(区)两级政府(管委会)统筹安排及政府投融资平台每年用于水运建设资金不少于1亿元,其中,交通融资平台运作筹措资金,每年投入3000万元用于航道发展建设。
(二)港口设施建设资金多方筹措解决。港口生产经营性设施由港口企业自筹解决,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含疏港公路及公用锚地等)建设,除积极争取国家及省交通运输厅资金扶持外,其余建设资金缺口部分由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