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责任,狠抓工作落实
各区县要建立和完善防灾责任制,将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层层落实到乡镇(街办)、村,将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预防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具体责任人,务必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全面掌握地质灾害的分布情况,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地区(点),积极指导该地区(点)人民群众建立完善群测群防体系,增强识灾、报灾、避灾能力;气象部门负责气象预测和预报工作,要提前做好雨情预报;安监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积极组织力量对矿山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加强监测并及早督促治理,对危险性大,确实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交通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强对已建和在建公路沿线的巡查,发现地质灾害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排除,保障交通畅通和安全;旅游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旅游景点周边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确保游客生命财产安全;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建设项目的检查,督促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认真落实防灾工程措施,对工程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评估;水利部门要做好水情预报和水库安全度汛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群众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卫生、铁路、电力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本领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监测预警和排危除险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设立警示牌和宣传栏,向责任单位及受威胁对象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明确险情发生后撤离转移的路线和避让地点。各级各有关部门、重要工程业主单位在汛期必须设立地质灾害值班电话,明确值班人员,完善值班制度,做到责任到人,发生地质灾害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置,确保信息快速高效传递,增强突发地质灾害时的应急反应能力。
三、严格责任追究
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对于玩忽职守、脱岗离岗,瞒报、缓报灾情,违规建设、采矿等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未进行危险性评估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对已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未采取有效措施避让,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领导不力、工作措施不到位、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