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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专用凭证分为回收联、拆解联和销售联三联:

  回收联是中标回收企业从购买人手中通过回购的方式获取的旧家电集中运送、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后,与拆解处理企业实物与票据核对,并领取运输补贴的凭证,也是财政部门审核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运费补贴资金的依据,回收联领取运费补贴时交付给拆解处理企业。
  拆解联是指定拆解处理企业从中标回收企业回购全部旧家电产品进行集中拆解处理,到县(区)环保部门审核并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拆解处理补贴的凭证,拆解联领取拆解处理补贴时上交。
  销售联是购买人交售旧家电后取得的凭证,是购买新家电享受补贴的依据,该联在购买新家电产品时需交付给中标销售企业(网点),销售联是财政部门审核中标销售企业垫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第二章 专用凭证印制与发放

  第六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向国家商务部上报凭证使用计划,经核准后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授权,在“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领取本省凭证编号码段,根据国家商务部、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样式组织印制。

  第七条 省商务厅根据中标回收企业上报预计使用数量的申请,结合已备案回收网点设置情况发放专用凭证。

  第八条 中标回收企业根据已备案回收网点在各地市分布情况,提出预计使用专用凭证量,向省商务厅提出领取专用凭证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领取专用凭证发给回收网点,并登记每个销售网点的凭证号段,登记复印件报省商务厅。

第三章 专用凭证的管理

  第九条 各中标家电以旧换新回收、销售、拆解处理企业是专用凭证领取、记载、使用单位,在使用和交接专用凭证的操作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十条 专用凭证的发放、交接必须严格、规范登记入册,做到交接双方签名,手续完备,清楚移交,账实相符,保证安全。

  第十一条 专用凭证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中标销售、回收、拆解处理企业的法人代表对其企业及下属销售、回收、拆解处理网点领取、使用专用凭证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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