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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0〕88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已经2010年7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年第21号)和《西藏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54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将我区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730元、680元、630元,分别调整为950元、900元、850元;同时,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6.5元、6.0元、5.5元,分别调整为8.5元、8.0元、7.5元。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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