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业务经办流程,建立失业保险登记、申报、审核、征缴、记录、管理、待遇审核、支付、关系转移等各项业务之间相互制约的机制。
七、失业保险金的调整
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全区实行失业保险金统一标准。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具体调整方案,报经审批后实施。
八、监督管理
(一)自治区本级和各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
西藏自治区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和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审核支付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二)自治区和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三)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对全区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及账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扩面激励约束机制
自治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考核全区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扩面计划完成情况,并将考核情况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定。
自治区本级和各地(市)未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失业保险基金年度征缴扩面计划的,其缺口部分分别由自治区本级和各地(市)自行解决。对于超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失业保险基金年度征缴扩面计划的,暂按照超额完成金额的15%给予奖励,其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10%、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5%。奖励资金用于改善办公条件和弥补业务经费的不足,由自治区财政在预算中单独安排。
随着我区社会保险征缴扩面工作的整合完善,进一步规范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扩面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全区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扩面激励约束机制。
十、统筹层次调整前基金归集
(一)各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与当地财政部门协调,将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前的失业保险收入过渡户和支出过渡户的结余资金(含利息),一并上缴至地(市)失业保险财政专户,并以相关表格形式报送自治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二)各地(市)财政部门在归集完本地(市)的失业保险基金后,及时将全部收入上缴自治区失业保险财政专户,并以相关表格形式报送自治区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