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财政部门在次月5日前将其失业保险财政专户中的资金(含账户利息),全部上缴至自治区失业保险财政专户。
(三)全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实行按季拨付、按月审核结算制度。自治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自治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下达的全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指标,按季拨付失业保险基金。
各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月实际支出情况报送自治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各地(市)财政部门。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向自治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下季度所需资金。
年度内,自治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地(市)失业保险基金实际支出情况,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适时增加或减少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拨付额度。
(四)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定期核对失业保险财政专户资金情况,确保失业保险费全部归集到自治区失业保险财政专户。
年末,自治区本级和各地(市)失业保险支出过渡户上的结余资金(含账户利息),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结转到次年使用。
(五)自治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基金统收统支模式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失业保险基金总核算科目,负责编制全区失业保险基金会计、统计年(季、月)报表;负责编制全区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报表;负责编制全区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扩面计划,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各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负责本地(市)失业保险基金核算工作,负责编制本地(市)失业保险基金会计、统计年(季、月)报表和基金年度预决算报表,并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六、个人缴费记录
全区建立统一的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全区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实现失业保险数据大集中,有效解决在职参保人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问题。
(一)自治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管理系统中心库,负责全区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各项数据的汇总、交换、运行和管理。
(二)各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管理系统分数据库,负责将本地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各项数据上传至中心数据库;接收中心数据库下传的各项数据,共享全区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各项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