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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失业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城镇非股份制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和职工);
  (三)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
  上述各类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三、统筹项目
  实施范围内企业和职工以及失业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自治区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四、基金筹集
  (一)失业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建立个人缴费记录相结合的制度,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单位和职工必须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
  企业依法破产或停业注销的,企业和职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月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之月止。
  (二)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比例为2%;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本人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比例为1%。
  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从纳税义务人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资金来源,按照财政拨款比例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单位和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管理
  失业保险基金不再实行调剂金制度,由自治区级直接管理,实行统收统支,统一调剂使用,即统一征缴、统一核算、统一拨付、统一结算。基金征缴拨付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制度。
  (一)自治区和各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失业保险收入过渡户和失业保险支出过渡户。自治区和各地(市)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失业保险财政专户。
  (二)自治区本级和各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下达的全区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扩面计划,实行失业保险费月核月缴制度。
  自治区本级及各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月征缴的失业保险费(含账户利息)足额上缴至本地失业保险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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