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失业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0〕87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失业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西藏自治区失业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作用,建立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长效机制,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基金保障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和《
西藏自治区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适合我区区情和可持续发展的失业保险制度。
主要任务。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完善社会统筹与建立个人缴费记录相结合的基本制度;在现行参保范围的基础上,将城镇非股份制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纳入失业保险统筹;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加强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实施范围
(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前述企业以外的股份制企业(含我区驻格尔木和成都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和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