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解解决的投诉,应制作调解协议书,由投诉人和本所签署。
第十条 对调解不成的投诉,本所应立案处理。
已立案处理的投诉,由本所主管合伙人(或负责人)负责处理;必要时,由所主任决定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负责处理。
立案处理的投诉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投诉人提供书面投诉材料或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对投诉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2)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关证据;
(3)被投诉的律师提供书面的申辩理由;
(4)调取被投诉案件的律师办案卷宗;
(5)根据案件情况,收集相应证据;
(6) 承办人或调查组根据所收集的相关证据制作投诉处理的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并提请所主任提交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讨论决定;
(7)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8) 将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的处理决定告之投诉人,并征求其意见。
第十一条 本所立案处理的投诉,应在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投诉人对本所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告之直接向本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投诉。
投诉人直接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投诉的,被投诉的律师应积极配合律师事务所接受投诉处理机关的调查。
第十三条 经查证被投诉律师确有违规行为,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研究,可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被投诉律师向投诉人赔礼道歉
(二)向投诉人退还收取的服务费;
(三)向投诉人赔偿损失;
(四)对被投诉律师口头批评或所内通报批评;
(五)对被投诉律师暂缓年度考核;
(六)对被投诉律师解除聘用合同或除名;
(七)将被投诉律师移送市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查处。
涉及对投诉人退费、赔偿的,由本所先行向投诉人支付;然后,再从被投诉律师创收中扣取或向其追偿。
本所决定暂缓年度考核期间的律师,不为其办理转所手续。
第十四条 因当事人投诉造成本所利益损失的,由被投诉律师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 被投诉律师对本所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做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合伙人会议申请复核一次,但必须执行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已经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本所立案处理的投诉案件,应当立卷归档。
对严重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重大投诉,或律师管理部门批转本所处理的投诉,应报本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对本所决定移送处理的案件,应当在处理意见生效后三日内,将本所处理意见及案件材料移送本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或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八条 对实习律师、律师助理的投诉,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负责解释。
河南××律师事务所
执 业 管 理 制 度
(示范文本)
为加强本所的规范化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针对本所执业管理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执业公示
第一条 本所在办公场所公示以下内容:
(一) 本所服务范围;
(二) 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三) 律师服务监督电话;
(四) 执业律师的基本信息;
(五) 应予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二条 委托人要求对执业公示信息解释的,本所应当解释。
第二章 业务受理
第三条 本所办理业务遵循“统一受理”原则,严禁执业律师以各种形式私自接受委托。
第四条 律师办理委托前,应当填写《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注明委托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全称,由本所按照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审查。
第五条 对于通过利益冲突审查的业务,律师向委托人提示法律风险,与委托人签署《风险告知书》。
第六条 律师在洽谈业务时,不得有夸大宣传、贬低同行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