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出庭通知书;
15、庭审笔录;
16、辩护词或代理词;
17、裁定书、判决书;
18、办案小结;
19、 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四)民事代理卷
1、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
2、风险告知书;
3、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
4、授权委托书;
5、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
6、民事诉状、民事上诉状或答辩状、反诉状等其他应附卷的文书;
7、阅卷笔录;
8、律师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9、证据目录(包括但不限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据内容、证明对象等。)
10、律师收集或向法庭出示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所列材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或证据目录所示顺序排列)
11、诉讼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所列文书: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回避申请书、回避复议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予执行申请书、先予执行担保书、出庭通知书、延期审理申请书、回避申请书、重新勘验申请书、撤诉申请书等。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
12、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3、集体讨论记录;
14、出庭通知书;
15、庭审笔录;
16、代理词;
17、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18、办案小结;
19、 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五)法律顾问卷
1、聘请法律顾问合同(协议);
2、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3、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
4、办理各类法律事务的记录和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法律事务:①接受咨询;②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③参与重大商务谈判;④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和规章制度;⑤代办登记注册;⑥法制宣传、教育、培训;⑦提供有关法律信息等)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函、记录和有关材料。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
5、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6、工作小结;
7、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六)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1、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
2、风险告知书;
3、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
4、授权委托书;
5、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
6、与委托人谈话笔录;
7、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8、调查材料;
9、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
10、工作小结;
11、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第十六条 行政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卷顺序参照民事代理卷排列。
第十七条 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第三章 立卷编目和装订
第十八条 业务档案填卷宗目录,并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注明页次。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号,页号位置位于材料正面右上脚、背面左上脚,无字页不编号。
第十九条 承办业务日期以委托书签订日期或人民法院指定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法律顾问业务的收结日期,以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与终止日期为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
第二十条 业务卷宗装订前要进一步整理:
(1)破损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
(2)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
(3)主要外文材料要翻译成中文附后。
(4)业务资料卷面为A4纸,窄于或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底;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揭掉。
(5)卷内的所有金属物包括钉书钉要全部剔除干净。
(6)不要在卷内资料上人为涂画、标注。
第二十一条 卷宗装订可以使用棉线绳装订,也可以使用其他合理美观方式装订。
第四章 归 档
第二十二条 本所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业务档案管理,并建立业务档案室、档案柜。
第二十三条 本所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所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编制《案卷目录》和必要的检索卡片,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二)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律师开展业务提供服务;
(三)指导、督促、检查律师对业务档案的立卷和归档,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