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拟处分会员提出听证要求的,拟作出处分决定的律师协会应当组织听证。
拟处分会员申请延期听证,由听证庭决定是否准许。
第四章 听证的举行
第十八条 律师协会应当在收到拟处分会员听证要求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组成听证庭,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在举行听证前的七个工作日内向拟处分会员、案件调查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拟处分会员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三)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的姓名;
(四)告知拟处分会员有权申请回避;
(五)告知拟处分会员准备有关证据材料。
听证通知书应当加盖律师协会的印章。
第十九条 听证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及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和拟处分会员的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告知案件调查人和拟处分会员听证的权利和义务,询问拟处分会员是否申请回避。拟处分会员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按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报请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四)案件调查人提出拟处分会员的违规事实、证据和处分建议及依据;
(五)参加听证的投诉人陈述投诉事实、证据及依据;
(六)拟处分会员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依据进行询问;
(八)案件调查人、拟处分会员作最后陈述;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拟处分会员的姓名、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的姓名;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