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河南省律师协会惩戒听证程序规则(试行)
2、三类惩戒执行适用格式文本(略)
3、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处分决定书格式文本(略)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河南省律师协会惩戒听证程序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协会惩戒听证程序,保障拟处分会员的权利,保障投诉案件的正确处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区域内的各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拟作出行业处分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听证由拟作出处分决定的律师协会组织。
第四条 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平和高效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听证可以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拟处分会员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章 听证参与人
第六条 听证参与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案件调查人、拟处分会员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律师协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投诉人参加听证。
第七条 听证应当组成听证庭。听证庭由一名听证主持人和两名听证员组成。听证庭应当配备一名记录人。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由律师协会指定。
记录人由听证主持人在律师协会会员或工作人员中指定,负责听证笔录制作、协助听证主持人办理其他事务。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及处分适用的依据进行询问;负责执行听证程序,维护听证秩序,行使其他应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职责。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为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