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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业惩戒工作的通知

  附件:1、河南省律师协会惩戒听证程序规则(试行)

  2、三类惩戒执行适用格式文本(略)

  3、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处分决定书格式文本(略)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河南省律师协会惩戒听证程序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协会惩戒听证程序,保障拟处分会员的权利,保障投诉案件的正确处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区域内的各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拟作出行业处分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听证由拟作出处分决定的律师协会组织。

  第四条 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平和高效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听证可以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拟处分会员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章 听证参与人

  第六条 听证参与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案件调查人、拟处分会员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律师协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投诉人参加听证。

  第七条 听证应当组成听证庭。听证庭由一名听证主持人和两名听证员组成。听证庭应当配备一名记录人。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由律师协会指定。

  记录人由听证主持人在律师协会会员或工作人员中指定,负责听证笔录制作、协助听证主持人办理其他事务。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及处分适用的依据进行询问;负责执行听证程序,维护听证秩序,行使其他应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职责。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为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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