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已改制为非国有性质的,在改制前已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退休教师移交经费,经审核改制时没有预留资产或无法通过其他渠道解决费用的,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4. 已实施关闭破产的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四、退休教师原有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原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退休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时,由退休教师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并将退休教师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全部划拨给接收地人民政府,并终止退休教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负责退休教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工作。退休教师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不足按移交时退休教师当月应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算的10年基本养老金总额的,由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予以补足,由接收地人民政府用于支付退休教师退休待遇。
退休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退休教师退休待遇由接收地人民政府按地方人民政府办同类中小学校退休教师退休待遇标准予以发放。
五、退休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工作程序
(一)企业(或企业代表单位)应按本《补充通知》规定做好退休教师移交所在地人民政府管理工作。
(二)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授权机构)与企业(或企业代表单位)签订退休教师移交管理协议。
(三)企业根据双方协议及时将移交经费划拨给地方政府,并将签订移交管理协议书(复印件)送企业主管部门、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将应拨费用一次性划拨给地方政府。
(五)需要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的自治区直属国有困难企业或关闭破产企业,由企业将移交协议及要求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补助的申请材料送其主管部门审核。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转送自治区财政厅。符合困难企业补助条件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将补助资金下达(或拨付)给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企业)。
六、明确各部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