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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以上所述获奖项目的时间为上两个年度。每个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获奖项目符合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原则。各类科学实践活动、儿童科学幻想作品等不属于参评范围。

  第六条 “市长奖”的评选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市长奖”推荐工作由县(市)区(黄石经济开发区)科协会同教育部门、科技部门组织;市级直属学校由市科协会同其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推荐。推荐材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市长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人选进行初审。符合推荐程序和条件的推荐人选一般应确定为候选人。评选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候选人综合素质和能力进行认真审查和评议,按照高于获奖者20%的比例,确定提名人选,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

  第九条 提名人选公示结束后,评选委员会采取无记名形式投票。得票前10位的即为“市长奖”获奖建议人选。

  第十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将评选委员会评选出的市长奖建议人选名单,连同评选情况报告一并报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本年度“市长奖”获奖者名单。

  第十一条 “市长奖”的评选和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科学技术协会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市监察局要对“市长奖”的评选过程严格实施监督,确保公正评选。

  第十三条 评选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必须执行回避原则,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严守秘密,遵守评审纪律。

  第十四条 获奖者如有严重违纪违法和触犯刑律的行为,由评审委员会报市政府批准取消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元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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