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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全市国旗升挂活动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全市国旗升挂活动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今年国庆期间,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在机关、学校、公共场所等处升挂国旗,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60年华诞,表达强烈的爱国热情,但在一些场所出现了国旗升挂位置、方式不规范及悬挂破损、污损、褪色及不合规格的国旗等现象。为了维护国旗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下称《国旗法》)规定,现将规范我市国旗升挂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升挂时间和场所

  按《国旗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政协各级委员会等机关,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全日制学校除规定假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等,可以升挂国旗。

  二、升挂方式和要求

  各级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及公共活动场所等,应严格按照《国旗法》的规定升挂国旗。私人住宅地方不得升挂国旗。提倡各行政机关及学校礼堂、会议室、领导人办公室以及居民家庭严肃、认真、规范地插挂国旗或张贴国旗宣传画。

  三、检查和管理

  已悬挂国旗的单位近期要进行自查,不得悬挂有破损、污损、褪色以及不合规格的国旗,对不符合要求的国旗要及时更新。各级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近期要对本行政区悬挂国旗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整改,同时,要在平时,特别是在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前,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升挂国旗情况的管理,及时纠正不规范悬挂行为。对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9〕100号)要求予以回收处理。对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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