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申请表(一式3份);
(二)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
(三)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2人)及资质证明材料;
(四)法人代表、主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简历及主要出资单位有关证明材料;
(五)营业场所证明。
第十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维修网点应由卫星地面接收施安装服务机构设立,经所在区县(自治县)文化广播行政部门审核后报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批准。维修网点的设立除符合《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
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至少2名工程技术人员;
(二)具有必要的技术设备和交通工具。
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维修网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资质证明材料;
(三)与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间关系的情况说明;
(四)主要技术设备和交通工具清单;
(五)营业场所证明。
第十一条 卫星接收设施不得进入社会市场流通领域,相关产品由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专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不得经营非法渠道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所采用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配件产品,必须从持有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部门颁发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定向进货;进货时,应当核验企业所持国家统一组织招标的中标通知书和与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签订的设施采购合同等文件,确保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第十二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维修网点,应当凭用户出具的区县(自治县)文化广电行政部门开具的购买证明,向用户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及维修服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相关供货产品的维修等其他后续服务,可以通过委托、代理、合作方式由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维修网点承担。生产企业不得自行设立或参股安装服务机构和维修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