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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条 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负责全市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的统筹规划和审批工作;对区县(自治县)文化广电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管理工作和安装服务机构的业务活动、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自治县)文化广电行政部门具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分层次、分区域进行专营服务体系和网点的建设;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

  第五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设立及网点的规划和建设应结合本地广播电视覆盖规划和建设情况,依法维护用户的基本公共收视权益和广播电视事业建设及节目传播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 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维修网点,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区县(自治县)文化广电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审批。

  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自收到申请20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我市部分主城区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及其维修网点的设立,由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提出规划意见并实施;服务区域涵盖主城数个行政区域的,以及涉及在我市注册的船舶等移动设施的,直接向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应当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除符合《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安装服务能覆盖所在区县(自治县)全部行政区域;

  (二)能设立适应用户需要的维修网点,并对其进行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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