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文广发〔2010〕223号)
各区县(自治县)文广新局:
为贯彻落实《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第60号令),规范我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制定了《重庆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0〕14号),现予以印发。该《实施细则》自2010年9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八月五日
重庆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安装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根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9号令)、《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第11号令)、《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第60号令)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境内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及其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和境内广播电视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
对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数字电影院线等特定用户的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未取得《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施工及其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