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进行公告,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是指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
第三条 “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 (http://www.project-and-bidding.cq.cn)作为全市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
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的汇总和在“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上的公告。
有条件的市级主管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可以建立与全市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联网的本部门、本地区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在全市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上公告的同时,可以在本部门、本地区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上公告。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其他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市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政策和相关规定。
第五条 市招标投标协会负责记录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协助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工作。
第六条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应当坚持准确、及时、客观的原则。
第七条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记录,可以公开。
第二章 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督职责过程中,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的下列行政处理决定应当予以记录和公告:
(一)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