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二、认真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三)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取得进展
1.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版)。(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落实并执行国家核定公布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负责)
3.在30%的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4.按照国家和省里相关规定,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5.组织实施国家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市卫生局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1.贯彻执行国家出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标准。(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2.启动1个县级医院(含中医院)、4个中心乡镇卫生院和8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1.制订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培训全科医师50人。(市卫生局负责)
2.为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在岗培训乡镇卫生人员120人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160人次。(市卫生局负责)
3.组织三级、二级医院与县(市)、乡(镇)医院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市卫生局负责)
4.启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工作。(市卫生局负责)
(六)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1.完善政府举办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并与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政策衔接一致。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同步实施)。探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等补助方式。(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分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