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黄石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处置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检查、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纠纷的调解处置适用本办法。
医疗事故的处理按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医疗纠纷的处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置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新闻机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引导社会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