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原来的5000万元降为1000万元;子公司由至少5家降为至少3家(可以是相对控股的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原来的10000万元降为3000万元。
先进制造业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科技型企业、现代物流企业、文化企业、旅游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为5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为1000万元。
凡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允许先冠“集团”名称,允许一年内达到条件。
第六条 支持开发区城中村、城郊村改造,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所有制净资产作为对新设立公司的出资;本着依法、自愿、有偿和进退自由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配合有关部门,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信用合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业开展经营和提供服务。对开发区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登记不收费、处罚不罚款”。
第七条 为支持开发区项目早建成、早开工,只要不涉及安全、环保、节能,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申请人均可申请筹建登记。
第八条 大力支持开发区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服务业连锁经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支持开发区集贸市场建设、引进连锁超市,方便市民生活。
第九条 进一步减轻企业年检负担。对开发区参加年检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投资、担保、典当、人才中介及培训等特殊行业企业,以及三年内有违法出资行为的公司需要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外,其他企业可以免交审计报告。
第十条 支持困难企业“闯关”。开发区内新设立的企业半年内未开展经营活动或企业开业后连续停业逾半年的,有正当理由的,允许其保留营业执照和主体资格。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纳的,首期缴付出资到位后,其后续分期缴付有困难的,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书面承诺,可向工商部门申请延期一年缴足。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工商部门申请延期三个月至一年缴付,最长不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