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部分群体相关待遇水平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企业退休人员、企业军转干部、民政优抚对象等群体的待遇问题,多次出台政策,大幅提高他们的待遇标准。各地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的同时,结合实际,为改善这部分群体的生活状况作出了积极的努力。但近年来,一些地方未经省政府同意,自行出台政策提高上述群体待遇,引发了地区之间特别是中央在汉企业、省属企业、地方企业同类人员之间的攀比,给社会造成了不稳定因素。为了进一步规范相关群体的待遇调整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待遇问题是严肃的政策问题,也是敏感的社会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审慎对待企业退休人员、企业军转干部和民政优抚对象等群体的待遇问题。今后针对上述群体的待遇调整问题,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统一政策,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有序地开展工作,不得自行制定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