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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黄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小额贷款范围,拓宽财政增信渠道,积极推动就业创业工作,鼓励自然人、个体经营户、农户积极创业,支持微型企业、中小企业发展,以更好地促进黄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黄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原则。贷款采取自愿申请、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原则。凡符合小额贷款条件的对象均可提出申请,经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和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统一向银行申请贷款,并组织发放。

  第三条 贷款对象和条件。凡黄石市域内户籍的自然人、农户以及在黄石范围内注册的个体经营户、微型企业、中小企业,因就业创业和经营发展等正常需要,在提供反担保措施(住房抵押或有稳定经济收入来源的在职人员担保)的情况下,均可申请小额贷款。

  贷款主要面向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年龄在男60岁、女50岁以内的就业创业人员,重点支持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持有退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进城创业的农民工、持证残疾人和城镇登记失业其他人员,以及微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等中小企业。

  第四条 贷款模式。市政府指定黄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作为借款主体(以下简称借款人)向银行统借统还,指定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担保主体(以下简称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符合以上第三条规定的小额贷款申请人为用款人(以下简称用款人)。贷款资金专户存入市财政部门或贷款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指定的黄石市域范围内银行 (以下简称经办行),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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