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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黄石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违法建筑巡管控拆工作力度,促进和保障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党纪政纪条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责任追究对象包括各区(开发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和规划、城管执法、国土资源、交通(港口)、水利、林业、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遵循权责一致、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和党纪政纪条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责任追究包括: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暂停执法活动、停职离岗培训、调离岗位、免职、责令辞职、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章 职责界定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防止和制止违法建筑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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