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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管理的意见


  6、行业协会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开展的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培训、展览、展销服务,复印、打印服务及创办刊物征订等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应报经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向社会公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行业协会不得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提供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出国考察等方面的服务;不得代行行政职能或凭借垄断地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7、行业协会要按照规定设立单独财务,并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其经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按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编印、出版、发行书刊、报刊、开展科普宣传、人才培训和科技展览等活动的开支;开展咨询服务的各项开支;有关政策规定支付专职工作人员的福利、津贴或报酬以及行业协会承担委托任务所需的各项费用。各业务主管单位不得将行业协会经费与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经费混管;不得将部门或单位收入纳入行业协会经费;不得将行业协会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业务经费开支,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及事业和临时人员工资;不得用于请客送礼、安排旅游观光;不得将行业协会收入在内部机构成员中私分。各项经费收入、支出情况需每年向会员大会作出说明。

  8、行业协会要根据社团管理的规定按时年检,办理时行业协会须按照规定填写相关表格、出具财务审计报告,经厅科教处审核、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到登记部门办理年检手续。行业协会办理法人代表、办公地点等变更手续,必须经厅科教处审核。

  9、行业协会要在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建立健全以章程为主的民主决策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和接受捐赠公示制度。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各行业协会运行情况的调查研究,指导和督促各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开展各项活动。对活动不正常、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超标准收取会费或乱收费等运作不规范的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和长期不开展活动、不能履行社会服务功能、不接受职能部门依法管理、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财务管理等有重大问题的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要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及时提出注销或撤销;对未经登记或备案擅自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和分支机构,或者撤销后继续以行业协会名义开展活动的,将按程序坚决予以取缔,并对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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